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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平顶山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8 发布单位: 人事处   点击量:

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平顶山市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卫〔2020〕66号)精神,现将我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职责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和收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在依法执业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帮助医疗机构发现依法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群众意见,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反馈。

3、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员在提出监督意见时应充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以权谋私、干预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5、根据安排,参加卫生健康系统社会监督、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有关工作,积极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二、推荐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认真履行职责,热爱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员工作;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行业、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密切联系群众,作风务实、敢于监督、品行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身体健康,没有受到党政纪处分、没有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推荐名额

学校组织遴选推荐至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名额1人。

四、推荐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推荐条件,全面梳理本单位符合要求、能力突出的人员,在个人申报、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于2020年7月29日下午5点前,将《平顶山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纸质版报人事处620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rsc@pdsu.edu.cn

联系人:李娟 电话:0375-2657026

人事处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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