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河南日报》(第11版:理论周刊·智库)刊发我校党委书记华小鹏理论文章《以法治思维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网址链接:
《河南日报》(6月12日第11版)
https://newpaper.dahe.cn/hrb/html/2026-06/12/content_20_1797100.htm
原为如下:
以法治思维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华小鹏
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明的鲜活载体,不仅是赓续民族血脉与承载历史记忆的核心瑰宝,更是彰显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切实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推进管理资源整合,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为新时代文化遗产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与根本保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是实现该领域治理规范化、专业化及科学化的必由之路。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价值判断与行为指引的理性逻辑,其核心在于运用法治理念定分止争、塑造社会秩序及实现良法善治。这一思维范式兼具微观与宏观双重向度:在个体维度,它表现为理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事原则;在社会维度,则体现为一套规范社会生活的制度性架构与有序的治理形态。
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相对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但整体呈现出分散性与割裂性,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的制度统筹。究其根源,在于现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思维相对滞后,未能有效契合文化遗产作为复杂生命系统的内在特性与整体性保护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语境下,以法治思维赋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应立足于文化遗产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内在逻辑,科学形塑并确立契合系统性保护要求的法治思维范式。
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法治思维
文化遗产并非孤立的“项目”,而是与其所在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密不可分的“生命共同体”;文化遗产保护也并非孤立之举,而是关乎城市灵魂、历史文脉延续与人民精神归属的系统性工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二十四条指出,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因此,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必须树立整体性保护思维,打破传统单一、孤立的保护模式,将文化遗产保护置于与文化遗产相连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当中进行整体规划,在区域“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系统考量,与社会建设、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协同推进,形成整体性、一体化的保护与发展格局。
首先,整体性保护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融合。通过构建文化生态一体化保护区,将文化遗产与其依存的周边自然环境、社区生活及集体记忆进行有机联结与协同保护。其次,整体性保护强调统筹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精神性保护。相较于物质载体,精神性保护往往更易被忽视且更为脆弱。因此,应当强化顶层设计与制度统筹,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修复以及文化旅游发展纳入统一规划,实现多维度的系统性协同。
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法治思维
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自然文化遗产是大自然长期进化形成的独特自然景观或生态资源,既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文化和自然遗产都具有缓慢退化、脆弱性及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受特定人文风俗、气候环境、自然进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一旦毁坏将很难恢复。因此,保护优先是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首要价值准则,并贯穿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全过程。
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应秉持审慎原则与预防性保护思维,将文化遗产保护置于中华文明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超越单纯的资源利用导向。面对保护与开发的潜在冲突,预防性思维是防范盲目开发导致不可逆破坏的关键。这要求确立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法定评估制度,对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实施路径及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前置性、系统性论证与规范。
文化遗产协同性保护法治思维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特点,除文物主管部门外,还涉及文化旅游、城市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宗教、财税等相关部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打破传统“条块分割”的行政壁垒,贯彻落实“系统治理”理念,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协同平台,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从“多头管理”向“系统治理”的根本转变。
应强化顶层设计,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统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空间布局与资源配置中统筹考量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分级厘定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与部门权责清单,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平台,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实行联合审批、评估与执法。特别是在历史街区改造、遗址公园建设及自然遗产修复等综合性工程中,应坚持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修复与开发利用的一体化推进,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而形成“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信息共享、联动响应”的系统性保护格局。
鉴于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高度的专业技术性,且隐形或变相损害行为频发、取证难度较大,须推动相关领域专家深度参与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以切实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与专业性。
构建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实施全链条追责。同时,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在线索排查、案件移送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联动,形成打击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治合力。
文化遗产多元化保护法治思维
文化遗产的复杂性、系统性、整体性必然要求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多元手段共同发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党委、政府是区域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管主体,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负有主体责任。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通过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等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文化遗产保护还应加强公众参与,培育“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并探索文物认养等激励机制,构建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社区的利益共享机制。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元投融资制度,破解政府投入碎片化、社会资本参与不足的困境。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置的一体化运营模式,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融制度等,引导社会资本深度参与文化遗址公园、非遗工坊等项目的可持续运营,从而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元投入局面。
建立多业态融合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依托AI、数字孪生等技术,构建虚实结合的文化生态体验场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创设计、研学旅游、数字内容等产业进行基因式融合。同时,应深化“文化遗产+生态环境+文旅”的跨界融合,推动文化遗产由孤立的物质资源向区域文化产业生态系统转化,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初审:王任亚 复审:田晓菡 终审:王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