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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31 发布单位: 财务处  新闻作者:财务处 点击量:

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和《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平财办行〔2014〕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平顶山市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机关教辅单位工作人员赴本省以外地区出差,需事先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出差后报销票据上审签;教学院(系、部)工作人员赴本省以外地区出差,根据出差性质需事先报请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平顶山市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可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二条 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在限额标准内可住普通套间或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在限额标准内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到平顶山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到本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平顶山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列入到各单位年度预算。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差旅费经费报销比例,以保障正常活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公务活动,不按出差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会议费、培训费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平顶山学院出差费报销表》。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出差人员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校领导出差审批及报销事宜原则上由两办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因同一事项多人出差其差旅费一并报销。

第二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修培训等相关专项业务活动依据专项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纪委监察处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对其出差活动以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学院行[2013]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平顶山学院省外出差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表

2.平顶山学院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审批表

附件1

平顶山学院省外出差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省份

住宿费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公杂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8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8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8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8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8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8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8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8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8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8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8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8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8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8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8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8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8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8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8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8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8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8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8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8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8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8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8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8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8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8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8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80

新疆

800

480

340

100

80

附件2

平顶山学院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拟出差

时 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审批人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赴省外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为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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