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科研工作先进单位暨科研业绩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我校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平顶山学院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平顶山学院科研业绩先进个人”两个奖项,每年度评选奖励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科研先进单位评选范围:院(系、部)及教辅业务部门、科研所、重点实验室。
二、科研业绩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我校所有正式在编教职员工。
第四条 评选条件、程序和办法
一、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1、评选条件:
(1)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有关科研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单位有科研工作规划,有专人负责科研工作,有年度计划和总结,按时组织申报科研项目;
(2)有较稳定的科研方向和较高科研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和科研成果;
(3)年度内无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人员单位;
2、评选程序和办法
以每年度科研外事处科研成果统计分值为依据,单位科研工作量综合排名在全校前4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为初步候选单位,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学校审批。校内公示,异议期10天。
科研工作量综合排名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综合排名以第一名满分为100分计,此后依计算分数高低依次排出前4名:
单位科研分数超额率(注:超额率=单位超额科研分数/单位额定科研分数)。
某单位得分X1=(超额率/第一名超额率)×100%
二、科研业绩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2)科研业绩突出,以每年度科研外事处科研成果分值统计为依据,在完成额定工作量之外的科研积分位居全校前30名。
2、评选程序和办法
(1)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填写推荐表,报科研外事处。
(2)科研外事处汇总审核后,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评选和学校审批。
(3)校内公示,异议期10天。
第五条 奖励
一、科研工作先进单位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一等奖资金5000元,二等奖资金2000元。
二、科研业绩先进个人设10名。发放“科研业绩先进个人”荣誉证书,资金200元/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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