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首接负责制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第一位接待来校机关办事、来电询问、反映情况、举报的校机关工作人员为首接者,首接者所在单位为首接单位。
二、首接者要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应答,有问必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回避、拒绝。
三、首接者对来机关办事或来电联系的人员要问明来意,属于首接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首接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仅要明确地告诉对方承办单位及科室,还要主动帮助联系相关的单位和科室。
四、如相关的单位和科室的办事人员不在时,首接者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负责地转达。 属于业务不明确事项或遇急事,首接者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尽可能帮助落实承办。
五、如遇到需要由若干单位协商解决的问题,首接单位要把情况调查清楚后,主动与有关单位领导沟通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处理意见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由首接单位在一周内给予回复。
六、落实机关首接负责制,作为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七、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监督电话为:2657716。地址:办公楼四楼,机关党总支办公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