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校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201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教育部2012年《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将《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原《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该条款修改自2013年9月1日实施,请相互告知。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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