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及我校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所有科研项目进行清查、清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2年(含)以前的各级各类未结项的科研项目一律终止。结余经费(含配套经费)按科研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3年(含)以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到期应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
2.到期应结项但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项目经延期后仍无法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终止,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终止项目的执行:
(1)没有按时结项,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或终止申请的;
(2)项目延期超过规定时间,仍未结项的;
(3)未经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4)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制度行为的。
三、结余经费处理
1.通过结项验收的科研项目,其项目资金经决算后,结余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项目下达部门没有相关规定,且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好的(此前申报获批项目均按期结项),自结项之日起6个月内,经申请并办理结转手续,重新启动1—2年研究期的结转项目后,结余经费可以继续由原项目负责人使用。结转项目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进行管理,纵向结余经费结转项目按纵向项目管理,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项目按校内基金项目管理。
2.对于后补助科研项目,有管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申请启动1-2年研究期的新项目,经批准后实施。用后补助科研经费启动的新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和科研项目已结题,且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的,其结余资金按科研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结转可按资金来源渠道合并结转:纵向结余经费可以合并结转至一个项目,横向结余经费和学校科研基金结余经费可合并结转至一个项目。
四、2012年及以前立项的项目被终止的,其项目负责人一年内(2017年1月—2017年12月)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同级别项目;2013年及以后立项的项目被终止的,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2017年1月—2018年12月)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同级别项目。
五、相关要求
1.结项材料要求: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结项材料、重要事项变更材料按照主管部门结项要求执行;学校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结项材料、重要事项变更材料,按照《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执行。以上材料可通过科研处主页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时间要求:
(1)结项材料及延期(变更)申请材料提交时间:2017年1月17日—1月18日,过期无法受理。
(2)各级各类在研项目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提交时间:2017年1月12日—13日,过期无法受理。
科研处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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