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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全省高校教学成果进行省级鉴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5-12 发布单位:网络中心   点击量:

请按文件要求,下载表格、打印、复印后,于2004年5月25日之前交至教务处。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教高[2004)252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组织全省高校教学成果进行省级鉴定的

通 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为检验近三年来各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我厅决定于五月份组织一次全省高校教学成果省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行全省高校教学成果省级鉴定的意义

适时举行全省高校教学成果鉴定,可以展示各高校教学改革的新成就,有利于促进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各高校教学管理部门把握本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进程和方向。特别是近年来新的教育理念、新技术手段在教学实践一线的广泛应用,对于推进教学改革进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此应给予充分重视。

二、申请教学成果省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1.须是2001年前立项(含校级立项并报我厅备案的)的项目, 即申请省级鉴定的教学成果研制日期须有三年(含三年)以上时间;

2.已通过校级鉴定的教学成果;

3.教学成果若为教材可注明;

4.承担教育部下达的教学成果研制项目须有立项文件复印件、注明项目编号等。

三、注意事项

1.各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及申报人员应认真阅读我厅制订的《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申报与鉴定工作细则》(见附件1)。

2.申请省级鉴定的教学成果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有关表可另附页;

3.《申请表》须打印,统一规格为A4复印纸、竖装。需签字、盖章处复印无效;

4.上报材料须牛皮纸袋装好。每袋限装一项成果材料,《申请表》封面(复印件)和袋内材料明细表分别贴于纸袋正反面。所有材料一式五份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5.各高校须于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材料报我厅高教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田 刚 陈永刚 电话:0371—5908496

附件: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申报与鉴定工作细则

2、2004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申请鉴定汇总表

3、河南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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