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公告 -> 正文

关于申请《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04 发布单位: 人事处   点击量:

校属各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59号文件》(平劳社[2007]59号)和《平顶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第21号文件》(平医保[2007]21号),现将有关《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的申请及其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凡属于平劳社[2007]59号文件附件1所列通重症慢性病(详细病种及其临床表现人事处有文件备查)的我校已参保的教职工,可申请《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

有申请意向的我校参保教职工,请到人事处领取《申请表》,持表前往二甲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由专科或经治医生根据申请人病情(或既往住院病历和治疗情况),开具诊断证明,并如实填写《平顶山市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文件对《申请表》的填写做出了严格规定,医生不见病人不得开具诊断证明和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需经该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加盖公章。

已经上述程序诊断的申请人将《申请表》及诊断证明、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及骑缝章)、相关化验单、检查报告单、二寸照片两张上交至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送交市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将组织相关临床科室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重症慢性病门诊条件的进行筛除;初审合格者统一按规定参加市医保中心组织的体检和复审,体检费用由申请者自行负担。通过复审鉴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鉴定后一个月发给《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作为重症慢性病治疗的依据。

重症慢性病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上报申请材料的时间分别为上半年的5月20日之前、下半年的11月20日之前,过期恕不等候。对于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结核病等特殊患者,每月均可申报上述材料,符合条件者将于次月10日后发给《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

人事处

2007年9月4日

热点新闻

图片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