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平顶山市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平政[2007]57号)精神,决定推荐我校的“平顶山市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人选”1名,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为我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为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做出优异成绩;
2、支持关心民族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密切联系各族群众,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深受少数民族群众赞誉,在平凡的岗位上为民族工作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
3、参加评选的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且有一年为优秀等次。
1、材料要求:推荐人选要求填写《平顶山市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呈报审批表》和模范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模范事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具体。呈报表及事迹材料各一式4份,一律使用A4纸打印。
2、程序:各单位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人事处。
4、具体事宜请咨询人事处张老师,电话:265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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