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省高校纪检委文件精神,现决定将我校教职工所持有的出国(境)证件(含过期)统一回收,登记备案并统一保存。具体如下:
1、凡持有因公出国(境)证件(含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下同),回收原件,由学校统一保存。
2、对科级以上(含科级)、讲师职称以上人员(含讲师)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回收原件,其他人员的因私证照,原件由个人保存,学校留存复印件。
请各单位将有关教职工的出国(境)证件于5月4日下午4点之前报送科研外事处。
特此通知
科研外事处
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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