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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属单位微信公众号进行认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7 发布单位:党委宣传部   点击量: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文化传播、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根据《平顶山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平学院发〔2016〕7号)文件精神,现将校属二级单位微信认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平顶山学院行政印章管理规定》(平学院行〔2016〕78号)要求,微信认证材料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核签批备案后,方可到院长办公室加印学校印章。

2.在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中,授权账号运营者必须为本单位指定教职工,不得任用在校学生为运营者。校属单位微信账号运营者需在党委宣传部备案,加入“平院新媒体”QQ群(账号:278303465),以方便推进校园微矩阵建设。

3.根据《平顶山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平学院发〔2016〕7号)要求,首次认证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需填写《平顶山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见附件)进行报备。

特此通知

党委宣传部

2016年11月17日

平顶山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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