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全校教职工、校内各住户、各商户: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文明环保的方式欢度春节,我市近期出台了《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禁止市内五区和其他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督查组将对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情况进行严格督查。每发现一个燃放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1万元工作经费;每发现一个销售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租赁出去的门面房、仓库、场地等)燃放烟花爆竹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在全市予以通报,在全市大会上点名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文明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发现1次予以警告,再次予以摘牌,取消文明单位待遇。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并处行政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处罚监护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校为省级文明单位,这是全校教职工长期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创建取得的成果。积极响应、带头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和部署,禁燃烟花爆竹,保护生活环境,文明环保过节,自觉维护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是我校每一位职工的责任和义务。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以来,我校持续深化精神文明创建,积极推进更高层次的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的申报准备工作。精神文明创建事关学校的长远发展和全校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不折不扣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禁燃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凡我校教职工、在我校四个校区居住的住户,从即日起尤其是在春节、元宵节前后,不得在校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也要教育引导家属子女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校区内经营的商铺不得经营售卖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报处并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保卫处要在春节期间加强校园巡查检视,后勤管理处要对校区内经营商户进行教育警示检查,坚决制止售卖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校属各单位要通过会议、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形式通知到每位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全校教职工要相互提醒、监督。一经发现有单位或教职工在校区内售卖或燃放烟花爆竹,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坚决杜绝校区内售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确保校园干净明朗清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