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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及时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4 发布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处   点击量:

校属各部门: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有关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通过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同时实现合同公示。

一、即日起,凡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仅限财政资金),签订合同的部门须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合同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上网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将不能支付款项,由此带来的后果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二、凡以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仅限财政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备案的,合同签订部门需对该类项目认真梳理,统计后6月28日前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集中网上统一备案(仅一次机会),应报未报或遗漏项目今后无法办理备案手续,市政府采购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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