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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关于公布《政法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7-11-20 发布单位: 政法学院  新闻作者:无 点击量:

《政法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党总支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政法学院

2007.11.20

附:

政法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平顶山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在院党总支具体安排下,由学生党支部具体学生党员发展的策划、组织工作。吸收具有符合党员标准的先进分子入党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如下原则:

(一)入党自愿原则。

(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杜绝成批发展和突击发展。

(三)按计划发展。

(四)团组织推优原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要经过团组织推荐,接收预备党员要经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教育

第四条、及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教育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对提出入党要求、表现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经政法学院团总支推荐的团员,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档案,编入一个党小组,指定1-2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写实。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要将有关材料转给其单位的党组织。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团校培训毕业,通过班团员大会民主评议,团总支推荐。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3、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无受处分情况。

4、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5、学习成绩合格,成绩排名中等以上,最近一个学期没有期末考试(考查)不及格科目。

6、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获系级以上奖励或表彰2次以上。

7、参加公益活动2次以上且累计时间6小时以上。

第六条 党支部对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采取民意测验、座谈、谈话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全面考察,分析积极分子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和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

除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中的1—4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最近一个学期没有期末考试(考查)不及格科目。

2 、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通过班团员大会民主评议,团总支推荐,校团委审批同意。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获系级以上奖励或表彰3次以上。

4、参加公益活动6次以上且累计时间20小时以上。

5、经过一年(含一年)以上组织培养考察,学校党校培训毕业。

第八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党支部讨论确定的发展对象,经过政治审查没有问题的,在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由党总支按照《平顶山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办法》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上报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

公示通过的发展对象的材料报党总支,党总支将近期拟发展对象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

2.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

4.发展对象的党课培训合格证;

5.团组织推优材料;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

7.政审外调材料;

8.发展对象的综合政审材料。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党支部通知发展对象撰写《自传》,拟定《综合考察报告》。

(二)党支部讨论同意后,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上报院党总支审查材料。填写的是否合乎要求,其它有关材料是否完备;还要审查介绍人资格等。学生支部确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事宜,并同发展对象谈话,向他说明准备召开的支部大会程序。

(三)召开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要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二条 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综合材料、积极分子考察表及时报党委审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通知后,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及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建立健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制度。

要通过各种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并在入党半年后,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认真评议。并制定相关措施,创造条件,使预备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给他们压担子,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秘密。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预备期满时,要有明显改进。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期满半个月前,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拿不到学位者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宿舍一学期累计三次及以上被列为“不合格宿舍”,不予发展或给予党内通报批评并延长考察期处理;所在宿舍一学期累计五次及以上被列为“优秀宿舍”给予党内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中,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并对学院团学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同学给予优先考虑并对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及群体事件,党员、考察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应第一时间汇报并挺身而出及时制止。若在本人能力范围内未能上报和出面制止而导致事态扩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正式党员视情节严重给予党内相应纪律处分,预备党员不予转正,考察对象不予发展,入党积极分子不列入考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法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政法学院党总支

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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