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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大纲

发布日期:2009-02-16 发布单位: 政法学院  新闻作者:无 点击量:

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实习教学大纲

一、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

(一)实习性质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习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着重培养和提升学生分析案例和解决案件的能力。基于各相关课程的理论学习,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路,参与有针对性的实践工作,切实构建起完整的专业知识学习体系。

(二)实习目的

通过法律实践单位的实习,帮助学生充分消化和吸收在校期间累积的理论知识,为学生今后顺利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实习作为学生毕业前的实战演练,通过有效的实习可以缩短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差距,弥补专业教学实践方面的不足,同时实习也是毕业论文搜集实际素材不可缺少的环节。

要求学生通过在专业相关的法律实践单位实习,结合学校里学过的理论知识,了解实习单位的职能业务。基于论文方向有重点地对实习单位进行深入的调研,切实提高分析案件与解决案件的能力能力。

二、实习要求

1、服从学校(院)、系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有能力自己安排实习单位的可自己联系)。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规定、劳动纪律和保密制度。敬业爱岗,勤学好问,刻苦钻研。

2、不得随意收受有碍执行公务的任何钱物或赠品。

3、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陈述报告,向指导教师和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同意以后方可准假。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无故缺课处理。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4、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5、实习期间应注意安全,保障身心健康。

三、实习形式

实习形式是根据实习单位和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学校(院)承担的科研任务,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原则上统一安排实习单位集中实习,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在完善相关手续以后批准同意单独实习;实习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处理。

四、实习时间

第八学期的1—8周。

五、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

实习成绩评定,由实习鉴定成绩和实习报告成绩两部分组成:

实习鉴定成绩依据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中指导教师给出的成绩给定,占总成绩的50%;

实习报告成绩由毕业实习指导老师给定,包括遵守纪律、学生自我评价和考核意见等,占总成绩的50%。

六、实习报告要求

在实习结束后必须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毕业实习报告”,根据自身在实习岗位上的工作经历,写出对实习内容的认识、理解和体会。实习报告要求条理清晰,不得抄袭,不能只是简单的工作日报或者有关资料和说明等。

实习报告的格式, 整个毕业实习报告分两个部分:标题,正文。

1、标题:主标题,副标题。

主标题统一为《毕业实习报告》,副标题根据自己的工作和体会来定。副标题要求能反映工作和报告的性质或者自己的工作感想体会等。

2、正文:大体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 实习目的,减少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及实习要求等;

第二部分 实习内容,结合生产实际或以具体工作为背景;或按照学院教师指定课题开展的内容;

第三部分 实习总结或体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在实习过程中的应用、对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适用情况、实习中的不足与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实习报告使用A4纸打印。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七、学生实习注意事项

1、认真落实习计划。实习的顺序可视具体情况作些灵活调整,但规定的实习任务必须完成。在实习中要积极主动地完成承担的任务,加强实际操作能力的锻炼。

2、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同志学习,自觉接受他们的指导。

3、严守相关机密,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借阅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丢失和损坏。

4、认真填写半月一次的汇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寄给指导老师。

5、实习结束后,及时将专题调查报告送指导老师评阅,认真写好个人实习总结与自我鉴定表,交实习部门与企业单位联合签署鉴定意见。

八、指导老师工作职责

(一)实习动员阶段:

1. 出席实习动员会,向学生具体布置实习安排。

2. 统计学生实习单位落实情况,落实好无实习单位学生的实习单位。

3. 负责发放实习材料。

(二)实习中间阶段:

1. 每月至少与外地学生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记录。每月走访本市学生实习单位一次,并做好走访记录。

2. 及时回答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处理突发事件。

3. 指导与回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实习结束阶段:

1. 及时收齐实习材料,按学院要求填好实习情况统计表。

2. 召开实习交流会,负责评定实习总结成绩。

3. 评定实习专题调查报告成绩。

4. 按学院要求评定实习总成绩。

5. 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好实习全部材料,以备学院、教务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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