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属高校财务管理意见
一、 财务管理体制
1. 省属高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学校有对财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确有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的个别学校,需报请省教委批准。
2.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是财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省属高校的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高校财务处在院(校)长和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的财经活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学校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学校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基本建设等部门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活动是整个学校财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实行何种财务管理体制,这些二级财务机构除了遵守和执行它们各自部门的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3. 高等学校设置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合格的专职会计人员。配置数量应满足办学规模、年度资金流量和学校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省属高等学校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按《会计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经省教委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二、 预算管理
1.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编制年度预算,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赤字预算。在编制收入预算时,要核实收入。在编制支出预算时,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学校可提供的财力,在确保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2. 学校要根据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与组织收入的能力,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省教委审核汇总后,经财政部门批复,省教委下达的财务收支计划作为预算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收入及支出的管理
1. 高等学校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应缴纳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地汇缴省教委开设的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专户,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
2. 高等学校的各项支出要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额度来执行。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开支项目,应报请国家计划部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用于学校日常运转的事业经费。高等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以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但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
四、 结余的管理
高等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不超过结余额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五、 专用基金的管理
1. 高等学校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5%提取修购基金。其中:80%用于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列设备费支出,20%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列修缮费支出。
2. 高等学校按学费收入的20~25%提取奖贷基金和勤工俭学基金,其中: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只按学杂费的5%提取勤工助学基金,在支出科目中列人民助学金支出。奖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勤工俭学基金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俭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资助性劳动报酬及对困难学生的补助。
3. 各项专用基金应单设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专用基金产生的利息只能用于增加基金本金。
六、 各学校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七、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八、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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