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豫财办教[2007]11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资助人数和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资助名额确定。学院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后,根据各班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贫困优先;
8、取得学校学籍注册的学生;
9、不能认定贫困程度的,以《政法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确定;
第六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级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我院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学院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获资助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院(系)、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或生活铺张浪费,视情况降低其一个资助档次,直至取消获资助资格;
2、获资助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一学期2门以上课程补考,视情况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助学金资助;以后又明显进步的,经审核可以恢复其获资助资格,但应降低一个资助档次;
3、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获资助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予以追回;
4、有不当消费行为者,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档次,或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5、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取消获资助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我院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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