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关于2013年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各院系:
现将我校201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日程安排认真组织评审工作
1、各院系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9月2日—9月30日。
9月2日—9月16日,在校贫困生全面复查及2013级贫困新生资格认定。新添的贫困生信息需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信息库。贫困生资格复查结束后,需提交工作总结。
9月17日—9月30日,各院系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评审结果要在院系范围进行公示,并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时上报国家奖助学金公示名单和评审总结报告,以及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
备注:由于省资助管理中心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额度未定,请各院系按照去年分配额度先行进行评定工作,我校国家奖助学金额度下发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及时通知各院系。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上报国家奖助学金电子数据阶段:10月8日—10月12日。
10月8日—10月10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资格进行复查。
10月11日—10月12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反馈资格复查结果,并提出修改意见,各院系根据意见修改奖助学金名单。
10月10日—10月12日,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
10月12日—10月15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国家奖助学金审核结果。同时通过网络系统审查各院系上报的奖助学金电子数据,各院系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15日24时各院系数据修改上报截止。
10月16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我校2013年国家奖助学金电子数据。
注:请注意参阅《高校资助系统录入工作具体要求》,按要求录入国家奖助学金数据。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阶段:10月15日—10月25日。
10月15日—10月16日,各院系上报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10月17日—10月20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院系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向院系反馈退回填写不合要求的表格。
10月21日—10月23日,各院系上报修改合格的申请审批表。
10月25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我校2013年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注:为减少出错率,今年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律手写,请到学生处领取统一格式的表格,填写时参阅《填写申请审批表的注意事项》,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规范填报申请材料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贫困生资格复查工作总结1份(纸质版)。主要内容包括:贫困生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复查学生人数、复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
5、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公示名单(纸质版、电子版);
6、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1份(纸质版)。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院系上报的总结报告、申请审批表及公示名单均须加盖院系行政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予接收。
(二)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报要求
1、申请表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请在申请理由、推荐理由栏的右下角用铅笔标注上填写的字数,以便学校内容复核。
2、申请表中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统一采用按专业标准。排名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按上学年实际情况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3、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4、申请理由应当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150字以上300字以内;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80字以上12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5、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格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必须体现院系部门意见,推荐人和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6、申请表“院系意见”栏中必须加盖院(系)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印章代替。
7、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要求进行,对于院系上报的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一经查出取消其评选资格,相应名额作废,先前下达的资助资金转用于资助其他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10%以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25%以内。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批复,各院系务必按照批复名单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一经省资助中心备案也必须按照备案名单发放。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相关院系可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它合格学生,但必须于变更发放前填写变更说明及相应的调减表和调增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不按要求上报变更名单备案的院系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3、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