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根据平财办〔2013〕43号文件精神,我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现将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成立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调查统计领导小组
组长:罗士喜
副组长:闫天德 田建伟
成员:马跃东、刘秋锋、周占伟、王俊刚、郭建忠、李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赵志勋、赵鑫
二、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审查上报事项
1.上报内容:填写本单位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2.提供材料:按照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支撑材料。
3.截止时间:2013年10月16日前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表及支撑材料纸质一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电子文档发送至15937532219@139.com
4.联系电话:2657628
联系人:赵老师
三、实施步骤:
1.2013年9月29日——2013年10月10日校属各单位对照文件精神,认真填写调查统计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2. 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0月15日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支撑材料;
3. 2013年10月16日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市财政局。
四、审核要求:
(一)校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报批程序问题
1.2011年7月1日之前,校属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要求到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采取招投标、竞价、协议商谈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11年7月1日之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办法要求需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审批资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提供不出权属证明和有关资料的,可由单位写出书面证明或提供能证明其权属的财务资料;
(5)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若已出租、出借,需提供已签订的合同等备案资料并补办审批手续。
(二)校属单位对外投资、担保问题
校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请按照平政〔2011〕58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报批事项手续;
(三)校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使用行为问题
1.产权在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校属单位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3.校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1〕58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
(四)校属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材料
依据有关材料界定校属国有资产产权。
附件:
1.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平财办43号附件出租出借情况表
2.平财办〔2013〕43号 平财办43号对出租出借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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