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04年,全省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自7月5日始,12月30日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凡户籍、工作单位在河南省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中,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河南省境内高等院校在职或拟聘专任教学人员。
二、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了解信息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拟申请教师资格者应积极主动通过有关媒体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条件准备阶段
1、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领购材料。其中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报名,领购材料;拟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到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名,领购材料;拟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到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领购材料。
2、非师范类毕业生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
3、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参加普通话测试。
4、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5、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三)个人材料准备阶段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一式二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二份。
7、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其他材料。
(四)申请阶段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各类规定材料。
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到省教育厅提交材料;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到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到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材料审查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人员,并通知其参加测试的时间、地点等。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含说课)、答辩等方式,考查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七)认定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八)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员应按照认定机构的通知,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证书,超过30日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领购材料时间:7月5日至16日。
(二)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考试时间:9月19日上午。
(三)受理申请时间:10月8日至15日。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时间:10月20日至11月10日。
(五)教师资格的认定时间:11月11日至11月26日。
(六)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时间: 11月27日至11月30日。
广大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请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如期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定的时间和具体工作程序要求,积极准备,精心组织,紧抓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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