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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关于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16 发布单位:党委组织部   点击量:

党委组织部

关于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接市委组织部文件通知,平顶山市第七批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现已经开始。请各

单位有关同志对照文件要求,认真整理材料,

积极申报,由党总支把关,并签署意见,统一

由党总支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截止时间:

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下午6时。

党委组织部

2005-12-16

中共平顶山市委组织部

平组通[200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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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第七批专业技术

拔尖人才选拔和第一至五批专业技术

拔尖人才换届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重点企业,省(部)驻平单位党组(党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6号、豫发[2004]9号和平发[2004]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和优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根据《 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平发[2002]14号),经研究决定选拔平顶山市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同时对届期已满的第一至五批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换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精心组织,认真推荐。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平顶山市专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人选条件及选拔程序,认真组织所属单位进行推荐。省(部)驻平单位可直接参加本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推荐和选拔。本着“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考察,严格筛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优秀的拔尖人才推荐上来,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推荐综合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2、材料真实,客观准确。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上报的材料、表格要认真审核,做到内容真实,客观公正,准确无误,打印整洁。上报材料包括:

(1)《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审批表》、《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表》各一式三份和《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登记表》一份,所有表格可登陆MAIL.163.COM,打开PDSRCB@163.COm信箱。点击收件箱,下载四个附件保存在电脑中即可,密码是2666958。上报时所有表格,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同时还需报送所有表格的电子版;

(2)单位对推荐对象的考察材料一份,考察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经历、政治思想表现、近六年(1999年6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突出成绩和贡献、目前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进展情况、有关专家或学术团体的业务评价、单位对人选的民主推荐情况、不足之处等。一般不超过1500字;

(3)推荐对象的成果证书,荣誉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并请严格按照以下顺序(a)自然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b)有关奖励证书和鉴定证书复印件;(c)有关著作的封面、目录及版权页;有关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和论文被核心期刊收录的证明复印件;(d)企业经营管理人选材料,还包括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近六年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证明材料,由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等情况的原始证明材料;(e)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须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证明材料;(f)其他证明材料等六类,分门别类、列出目录,装订成册(申报时要查验原件。验毕,原件即可退回);

(4)单位党组(党委)的推荐报告一份。凡自由职业者,可采取知名专家推荐,应由同类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省、市同行业中有较高威望的两名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由人事代理部门出具人事身份证明材料,上报市委组织部。

推荐上报材料请务必于2005年12月15至12月30日期间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指定地点(老市委对面选煤设计研究院办公楼8楼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材料报送处。电话:2200770,2666959)

3、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对于实施“人才强市,科教兴平”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人事和人才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考察和审核把关工作,为党委当好参谋。要严格按照程序推荐上报,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开展。

4、第一至第五批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满后的换届工作,按照平发[2002J14号文件精神,“全出、竞进”,重新参加本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申报与选拔,原则、范围、条件、程序、要求均按本通知进行。

附:《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发[2002]14号)

中共平顶山市委文件

平发[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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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2日

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三支队伍”一起抓的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科教兴平”步伐,进一步完善规范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平发[1991] 10号)和《中共平顶山市委关于选拔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 才的实施意见》(平发[199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优秀人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地)级荣誉称号。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代表我市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文化、管理等领域的带头人。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与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努力在实施“科教兴平”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优势。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群众公认、注重效益的原则。拔尖人才的管理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委组织部实施,人事、教育、劳动、科技、卫生、财政、城建、公安、社会事业等部门和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或县(市、区)委协助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批,每四年为一届期,实行动态管理办法。

二、条件

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同行中专业造诣深、群众威信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推荐人选:

(一)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和市重大科技奖项中起主导作用的科学研究人员。

(二)在开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学术研究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论文论著的专家学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金融、政法等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被公认为本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招商引资中,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或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领导管理工作,善于创造性的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连续位居和保持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被社会公认为学术水平高,专业影响大,身怀绝招绝技,在全市乃至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自由职业者。

根据上述条件,以近四年来取得的工作业绩为主,以经济和社会效益为重要依据,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三、程序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通知。按照每两年选拔一次的精神,届时,由市委组织部下发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选拔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政策、标准、条件和工作的方法、步骤。

(二)推荐。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推荐分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单位推荐,另一种是知名专家推荐。单位推荐就是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请同级党委研究后,提出推荐人选,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审核把关,确定人选;报市委组织部。知名专家推荐,被推荐对象是专指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和社会文化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如:法律服务、咨询服务、文学及影视服务等)。一般应由同类或相近专业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省、市同行业中有较高威望的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推荐,由人事代理部门出据人事身份证明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三)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

(四)专业评议。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并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个专业评议组,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议,提出初步人选。

(五)考察。市委组织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专业评议入选人员的“德、能、勤、绩”尤其是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六)评审。根据专业评议意见和考察情况,市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初步人选,提交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公示。市委组织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市委组织部设专线电话,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八)审批、命名。市委组织部将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及公示情况进行认真汇总,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命名。

四、奖励形式和待遇

(一)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颁发《平顶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这是市委、市政府授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最高荣誉称号。

(二)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届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自批准之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专业技术津贴。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发放。

2、实行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医疗保健制度。享受平顶山市保健委员会所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每两年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健康检查一次。

3、需配备工作助手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个人申请,组织同意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助手。

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可报销总数不超过260元的通讯费、因特网服务费、特别交通费和书报费,也可包干使用。经费由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解决。

5、建立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疗养制度。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定期享受由市委组织部组织的疗养休假(般不超过15天),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6、改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市有关部门应积极吸纳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参与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为他们发挥作用尽可能地提供用武之地。每年市科技局应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对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申报立项的重点课题,经筛选后,予以重点扶持。

7、夫妻分居两地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调入本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经本人同意,可免费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就业,所在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

8、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资历、学历限制。一般评聘为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因岗位限额不能评聘的应由市人事局增补所需数额。

9、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管理届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因健康原田和个人申请除外。管理期满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退休后的工资待遇仍按平组[1997)34号文件执行。

五、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义务

(一)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教育与培养,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本专业、本单位、本系统知识分子的模范。

(二)努力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政议政,为我市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积极发现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切实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四)经常主动地与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汇报工作。

(五)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公共事业服务及有关活动。

六、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

(一)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届期内,按照“条件”要求,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取得专业重大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为平顶山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届期后“全出、竞进’,重新参加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申报选拔。

(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届期内应接受一次政治理论培训和一次专业理论培训。政治理论培训委托市以上党校进行,专业理论培训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委托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进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列支。

(三)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制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同志每人要联系两名以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时了解知识分子、专家、拔尖人才的工作与生活情况,认真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心、爱护和支持。联系办法仍按平组通[2000]23号文件执行,联系名单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领导和省优秀专家、市拔尖人才的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通知联系人和被联系人。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凡遇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应事先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然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成果,或发表重要的论文论著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有关资料及时上报归档。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辞退、逝世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五)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应根据情况取消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并及时通知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

七、其他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本办法适应于市辖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平单位。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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