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办理还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 2007年7月1日起有关费用将通过医保途径办理,学校不再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人 事 处
2007年6月6日
上一条:关于催促报送各单位校志编辑工作人员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07届毕业生费用结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