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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医疗费用办理时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7 发布单位: 人事处   点击量:

全校教职工:

根据《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办理还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 2007年7月1日起有关费用将通过医保途径办理,学校不再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人 事 处

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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