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库房内一切物品必须有详细分类帐目,以便随时清查。
第二条 一切进库物品,必须坚持发票、物品两对照,并与采购人员清查物品,如有缺损应及时退换,如没问题,应由保管员签字、记账、入库。
第三条 库房要根据存物品的数目,及时向主管副主任提供信息,以便及时补充和制订采购计划。
第四条 库房保管人员应根据教学、训练等要求,在主管副主任的安排下及时向器材室、教学、科研、训练、群体活动等组提供所需之物品,并负责及时归还。
第五条 外单位或我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库房物品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借条,经主管副主任批准后(重大问题经系主任批准)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第六条 保管人员对库房物品必须作到心中有数,管理有序,账目清楚,每学期要对库存物品清点一次,一学年大清点一次,并将清点情况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副主任。
第七条 自然损耗和不能继续使用的残旧物品及设备经清查后提出一式三份报废清单,经主管副主任审阅,系主任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报废物品由系、资产处或学校规定的有关单位处理。
第八条 除系领导因公进入库房检查工作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随意进库房,库房保管人员有权制止未经领导批准和私自进入库房的一切人员。
第九条 如因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损坏、丢失等现象,根由保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由主管副主任查清后向主任写出书面报告以便酌情处理。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可随时报告主管副主任,经系主任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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